一、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
(一)政策措施
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通过网厅、手机 APP、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三个月内补办。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二)办理流程
1.新单位参保登记:注册单位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区社保局、区医疗保障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号码进行备案,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补申报待办期间社会保险,不计征滞纳金。
2.申报缴费:参保单位可在申报平台进行自主申报人员增减和工资基数,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并换取票据,不计征滞纳金和利息。
(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从55%调整为50%,已申报未缴费的参保单位,可在申报端重新申报,已缴费的,由社保局在年度补差工作时进行结算。工伤保险费率本年度进行浮动时暂不上浮。)
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根据2020年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2020年2月22日遂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免社保缴费的公告》:为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我市决定减免参加社会保险企业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其中大型企业2020年2月至4月份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中小微企业2月至6月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明确。
三、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政策措施
对受疫情影响,经区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失业保险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在疫情期间进一步做好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方式等工作,不自行对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职工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二)办理流程
申请缓缴企业向区社保局提交缓缴申请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资料,区社保局经确认后转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征询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社保局执行。
(注:1.区社保局需将申报资料交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初审后转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2.申请缓缴期限最早不能超过2020年1月。)
四、疫情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政策及流程
(一)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联系区社保局待遇计算股网上提交电子资料,当地社保局审核办理后,电话反馈办理结果。参保单位在疫情解除后的15天内将纸质资料快递或送交区社保局待遇计算股。
(注:需及时办理退休待遇申领的参保人员因认定工龄资料或增发养老金资料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区社保局待遇计算股可受理待遇初审,先行按月预发,疫情解除后应及时补充资料,并据实审核确认予以补发或抵扣。)
(二)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家属在工伤认定结束后符合工伤待遇支付条件的,联系区社保局待遇计算股网上提交电子资料;区社保局待遇计算股7个工作日内凭电子资料受理、预审,审核通过后核定工伤待遇,电话反馈办理结果并向指定账户拨付工伤待遇;疫情解除后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将资料原件交区社保局待遇计算股。
(注:若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待遇从符合条件之日起开始享受。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无力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和其亲属可按《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向区社保局申请工伤基金先行支付,区社保局按照程序向市社保局申请,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
五、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政策措施
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刑满释放人员等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或担保。
(二)办理流程
1.创业所在地的街道办(劳保办)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2社区签字盖章,街道办(劳保办)签字盖章;3.创业所在地就业局审核资料签字盖章,人社局签字盖章;4.所有资料拿去银行签字盖章放款,放款后将所有资料以及放款的票据交还与就业局。
(三)申报资料
1、遂宁市安居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
2、银行查询申请人夫妻双方征信(未婚或离婚只需要贷款人本人征信证明);
3、贷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未婚或离婚只复印贷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4、贷款人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未婚或离婚只复印贷款人户口本复印件);
5、贷款人身份的相关证明(是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失地农民的失地证明或社保领取卡,残疾人的残疾证,复转业军人的退伍证,邢释解教人员的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的解聘协议,网络商户的注册网址及交易明细,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证明等所有证件的复印件);
6、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没有参加创业培训可以不要,但要进行创业培训登记);
7、《就业创业证》2、3、4、5页复印件;
8、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复印件;
9、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场地经营证明(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复印件,非自有房产提供门面租凭协议);
11、场地照片(贷款申请人持营业执照与经营场所的合照)。
六、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一)政策措施
鼓励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可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二)办理流程
1、由企业向区就业局申请成为见习基地,就业局初审,人社局复核出文;
2、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进行申报;
3、见习期满后,申请见习补贴资金。
(三)申报资料
申请就业见习基地所需资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2、见习基地需求情况表;
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单位简介;
5、就业见习培训计划;
6、考核制度;
7、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协议书;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就业见习资金补贴所需资料:
1、城镇户口就业见习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农村户口就业见习人员:户口薄复印件;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
3、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书;
6、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
7、见习人员花名册;
8、如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做个统计表,见发票,交市就业局;
9、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工资表);
10、遂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
七、吸纳贫困劳动力奖补政策
(一)政策措施
鼓励区内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近就地就业的,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000元/人的奖补,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作为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补;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依照(遂人社办发〔2020〕7号)文件出具证明或书面承诺书。
(二)申报程序
1、由吸纳就业的企业向所在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
2、就业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所属人社部门审核;
3、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4、财政部门复核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就业部门设立的专户;
5、 就业部门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三)申报资料
1、《遂宁市中小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2);
2、企业吸纳就业劳动者花名册(附件13);
3、吸纳就业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复印件,查验原件);
4、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需提供由村(社)或乡(镇)出具的因疫情无法返岗的相关证明,确实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提交个人书面承诺书。
八、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
(一)政策措施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贫困劳动力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二)申报程序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就业部门提交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2、就业部门初审并公示后,将资料提交当地人社部门审核;
3、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后将资料报当地财政部门复核;
4、经过复核无误后,由所在就业部门根据人社及财政部门复核意见将补贴发放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帐户上。
(三)申报资料
1、《遂宁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表》(附件14);
2、《遂宁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人员花名册》(附件15);
3、成功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复印件,查验原件);
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停工期间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
(一)政策措施
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可根据实际需求,组织职工自主选择与职工技能相关的线上培训课程,并以企业为单位申报培训计划(见遂宁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资金返还申报审核表)(附件16),报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核,并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参加线上培训。
(二)办理流程
1、企业停工期间向安居区就业局提出线上培训需求;
2、经同意后,购买线上培训课程或向有条件进行线上培训的职业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
3、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员工线上参加相关培训课程;
4、参加线上免费培训的,不再给予补贴;
5、企业可通过线上渠道提交申请,待疫情结束后再完善相关材料。
(三)申报资料
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见遂宁市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7)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按实际培训费用全额给予补贴。
十、企业培训
(一) 政策措施
1、岗前培训。面向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员工开展培训。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能力培养,促进技能培训与岗位使用精准对接。要将工匠精神、职业道德、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等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全面提高劳动者的岗位适应能力,真正做到人岗相适。
2、提升培训。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让员工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工作。面向在企业技能岗位工作6个月以上的现有职工开展培训。根据技术革新和设备更新需要,结合岗位新要求,注重传授新理念、新技法。
3、技师培训。适应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培训力度,重点是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养,和具有技能传承作用、独具地方特色产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培养。参加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培训的人员应是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的高级工;参加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培训的人员应是在相应职业(工种)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具备晋升职业资格申报条件的技师。
4、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培训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培养对象,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应优先纳入。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二)办理流程
企业事业单位向辖区人社局申请培训需求,提交培训项目备案;经区人社局审核通过后,企业向人社递交培训相关资料。
(三)申报资料
企业资质资料
1、XXX年度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申请报表
2、XXX年度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申报汇总表
3、度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教学计划
4、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人员花名册
5、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6、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7、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日志
8、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上课签到簿
9、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人员社保证明
10、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一)政策措施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以证书标注的批准日期为准),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按规定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同一专业技术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二)办理流程
1、企业在职职工向参保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2、受理的就业部门失业保险股进行初审后报单位领导审核;3、审核后参保地就业部门按规定进行拨付。
(三)申报资料
1、技能提升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8);
2、在职证明原件;
3、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审原件交1份复印件);
4、身份证、户口本、农行卡、社保卡(审原件交1份复印件)。
十二、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返还资金
(一)政策措施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二)办理流程
1、企业向参保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2、受理的就业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所属人社部门审核;3、县(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送市就业局按程序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拨付。
(三)申报资料
1、遂宁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资金返还申报审核表(附件19);2、营业执照复印件;3、开户许可证复印件;4、2019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发票复印件;5、2018年度稳定岗位资金返还使用情况反馈表。
十三、阶段性困难企业稳定岗位返还资金
(一)政策措施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二)办理流程
1、企业向参保地就业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的就业部门进行初审后报所属人社部门审核;
3、县(区)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送市就业局按程序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拨付。
(三)申报资料
1、《遂宁市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0)(一式3份);
2、营业执照副本(审原件收复印件1份);
3、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发票统计表(加盖公章);
4、由会计事务所出具认定阶段性困难企业条件的审计报告原件;
5、5、2019年企业尚未履行的订单合同或意向性产品销售、服务协议复印件或2020年新签订的订单合同、意向性生产销售、服务协议等;
6、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7、 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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